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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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湘0481民初434号

原告:李某某,女。
被告:黄某某,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21日被告黄某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500元,并约定月息2分。原告在中国邮政银行取出10000元,加自身有的5000元现金,总共15000元借给被告,被告出具借据。后原告向被告催讨借款,但被告支付了5个月利息后,余下的借款本息,被告未予偿还。。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李某某按约履行了借款义务,被告黄某某在借款后未予偿还原告借款,被告黄某某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原告李某某主张被告黄某某偿还借款15000元的请求,故本院对该主张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某某借款15000元。
案件受理费264元,减半收取计132元,由被告黄某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罗东国
代理书记员李菊桂

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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