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与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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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辽0603民初1425号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委托代理人:姜某某。
被告:何某某,男,满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原告刘某某已交纳案件受理费150元)。

审判员葛威
书记员孙志威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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