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陈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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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2021)黔0304执301号

申请人:杨某,男,汉族,1976年3月8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播州区乌江镇。
被执行人:陈某,男,汉族,1970年3月27日出生,湖北省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州区张湾镇。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怀江
审判员胡昌茂
审判员吴中伟
书记员何方伟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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