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某公司与临沂某公司、李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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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鲁1121民初1010号

原告:日照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霞,山东天祥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辉,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199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日照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志心
法官助理程丛丛
书记员王帅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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