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军与王某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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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鲁0911民初2002号

原告:王某军,男,197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宗红,泰安岱岳公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华,男,197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财产保全费570元,以上共计107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齐松涛
法官助理高群
书记员殷祥梅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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