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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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章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21)湘1022刑初70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0年11月27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31日经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宜章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宜章县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为他人实施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主动认罪,并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根据被告人谢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已缴纳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24日起至2021年4月23日止。)
二、被告人谢某某所得赃款17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谢某某用于作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交有权处理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王乐凯
人民陪审员邝雯漪
人民陪审员李其武
法官助理段平慧
书记员谢雪梅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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