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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稷山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21)晋0824刑初186号

公诉机关稷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稷山县。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于2021年4月30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稷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彭广业,山西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任静,山西圣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元依法应予没收,上缴国库。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意见酌情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2日起至2022年4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
二、从被告人黄某某处扣押的作案工具电话卡一张予以没收。
三、依法追缴被告人黄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四百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任赞毅
法官助理赵琴
书记员任晓鹏

2021-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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