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耀华京港学校与杨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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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2021)京02民终42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大兴区耀华京港学校,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凉水河二街19号。
法定代表人:王浩镔,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研,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燕,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女,201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理人:丁某,女,1980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秀茂,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耀华京港学校为小学、初中九年义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杨某系耀华京港学校小学部二年级学生。
2020年1月26日,北京市教委下发通知,全市大中小学、幼儿园2020年春季学期延期开学、暂停校外培训机构线下培训活动。各高校、各区教委要科学制定特殊时期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方案,组织学生在家期间的学习活动。各高校、各区根据实际为学生提供网上学习课程。
2020年1月31日,耀华京港学校公开发表致家长信,通知所有学生自2月3日起都要参加在线学习,这一阶段的授课学科主要为英文、科学、主题/人文课、数学、语文、中国研习。授课期间教师会在ClassDojo和电子邮件中发送当天学习计划的详细信息,家长和学生可以随时与其沟通。每天晚上老师会留置作业要求学生完成,音体美老师也将定期向学生发送学习任务。
2020年2月16日,耀华京港学校再次公开发表致家长信:学校接下来的家庭学习计划将以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指示为基础进行,期间不安排新授内容,教师不留置书面作业。学习内容主要为“爱国主义教育、复习巩固知识、探究性研究性学习、阅读经典文学作品、适量体育锻炼、开展美育活动、参加居家劳动”七个系列内容……希望以上学习计划可以为孩子居家学习提供必要的指导,家庭学习计划是非强制性的,学校对无法参与的孩子和家庭表示理解。待北京市公布开学返校日期后,学校将视情况对日常课表或校历进行调整。届时学校将告知整个学校社区说明我们的补课计划。
2020年3月25日,耀华京港学校向某学生家长回复邮件称,“……目前网课期间是免费教学,待具体开学日子定后,学校会调整校历和上学的时间,会有补课政策,没有补完的部分学校会按照政策退还相应的学费……”。
2020年3月31日,北京市教委发布《关于做好2020年春季学期中小学课程教学工作的通知》载明,从2月17日开始,北京市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居家自主管理和学习,家校协同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复习巩固知识、探索性研究性学习……在巩固前一阶段教育教学成果基础上,从4月13日开始,结合实际线上线下教学优势互补、科学衔接、有序实施课程教学计划。
2020年5月12日,耀华京港学校发布公开家长信,载明:“在居家学习期间,校历上几项原定于周六举行的活动未能如期举办,比如学校运动会、音乐会等。如果学生及家长们有相关的学习要求,我校的教师团队也愿意为学生们开展一些周六的学习课程。在此,我们也强调,此类的周六学习课程均自愿参与,而非必须参加的学习课程。如您希望孩子参与,您可参考老师将于明日发出的具体安排并为孩子报名……”,并明确学生可选择报名英文、数学、语文课程中的一项或多项。
2020年5月18日,北京各级各类学校返校及部分考试安排发布,载明“2020年6月8日起,小学四年级、五年级返校上课,一至三年级同步做好返校准备,具体返校时间视情况另行通知”。6月8日耀华京港学校小学四、五年级返校复课。
2020年6月4日,耀华京港学校公开发表致家长信载明:从2月3日居家学习巩固旧知至4月13日开始新授课程,教学进度按照计划有序推进……从5月11日开始实施更为紧凑的课表……学校也为中小学每天额外增设了第九节课,以及周六的自选拓展课程。本学年的最后上学日为6月24日……作为对在读学生家庭的回馈,学校将免费提供为期三周的夏令营,供所有在校的中小学生自由选择。夏令营将于6月29日至7月17日(周一至周五)举办……学校将于下周开启2020-2021学年的缴费工作……考虑到疫情对家庭及个人的影响,经耀中耀华总部学校治理委员会批准,我校下学年学费将维持不变,并继续提供多子女学费折扣、全年预先缴费折扣。本学期居家学习期间的校车费及餐费将顺延至下学年。
2020年6月9日,北京市教委发布公告,通知小学一、二、三年级6月15日返校复课;6月12日再次发布公告,通知暂停原定6月15日的小学一至三年级返校复课;6月16日通知,从6月17日起,中小学各年级一律停止到校上课。6月17日,耀华京港学校小学部各年级学生停止到校,继续居家上网课。
2020年7月21日,耀华京港学校发布夏令营报名家长信,载明:“原定于线下进行的夏令营已根据市教委近日的要求调整为线上课程及活动。每日课程活动的时长为早九点至下午两点。夏令营课程为免费的双语寓教于乐课程……”
关于疫情期间教育收费问题,教育部曾于2020年4月10日发布《教育部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预警》,要求各级各类学校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学费,各地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部署开学复课,未开学或未开课不得提前收取学费。2020年6月15日,北京市教委、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学费(保育教育费)严格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跨期预收。
2020年6月28日,大兴区教育委员会社教科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耀华京港学校向学生返还2020年春季学期未开学复课期间家长已预交的学费;停止并改正疫情防控期间未开学复课情况下向学生预收2020-2021学年/学期学费的行为,并责令其不得跨学期收费;交费问题不得与学位挂钩,保留因未开学或未复课而未向学校交学费的学生学位,如已经取消要及时恢复。整改期限截至2020年7月15日。
庭审中双方一致认可,杨某已向耀华京港学校支付了2020年度春季学期学费114220元。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于2019年3月12日印发的2019-2020学年度各级各类学校校历通知显示,普通中小学第二学期(春季学期)周期为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7月10日。耀华京港学校2019-2020学年校历载明,原定2020年春季学期的开学时间为2月3日至6月24日,清明节假期为3月30日至4月5日。
据耀华京港学校官网介绍,其小学阶段的课程安排包括常规课与特色课。常规课程指英语、语文、数学、音乐、体育、视觉艺术、信息科技;特色课程包括中国研习、主题课、表演艺术、小提琴、品格发展。

就2020年春季学期应开设的课程,杨某认为,其交纳的学费应包括的课程有:语文、数学、英语、思想品德、中国研习、主题学习等文化课程;小提琴、音乐、体育(含游泳必修课)、图书馆、IT(信息科技)、表演艺术、视觉艺术(美术)、品格发展、集会等素质教育课程,而耀华京港学校实际通过网络提供了语文、数学、英语、美术、中国研习,但所授内容与教材并不一致;音乐、体育、图书馆课程没有实质性内容;小提琴课老师没有在线教过;IT课程老师基本没有上过课;游泳、集会、主题学习、表演艺术、品格发展等特色核心课程未开设。耀华京港学校辩称,语文、数学、英语、中国研习、音乐、视觉艺术(美术)等课程均已安排上课。此外,小提琴课为针对1-3年级开设的课程,疫情期间已经提供,4-5年级不开设该课程;体育课在网课期间已安排上课,游泳课包含在体育课程中,课时量约为体育课的30%,疫情期间游泳课因学生无法返校故无法开展;信息科技(ICT)为各年级均开设的常规课程,网课期间耀华京港学校将该课程的学习融入到了上网课以及学习上网课的全过程;主题课为各年级均开设的特色课程,在教学计划中体现为Theme或者Science或者Humanities,在网课期间学校已经安排;表演艺术课并非每周固定开设课程,线上学习期间,耀华京港学校将该课程与其他课程内容进行了融合;品格发展课为各年级均开设的特色课程,包括思想品德教育内容和学校特色的品格特质教育培养,在网课期间均已提供;图书馆课在疫情期间也已提供,形式为老师在线为学生朗读中英文故事书;集会并非课程,而属于活动性质,旨在展示学习成果、进行学习小结,线上教学期间,受场地和无法聚集的限制,学校通过周报和家长沟通学生的学习进展和成果,并对下一阶段的学习作出提示和介绍,已实现展示学生学习成果的目的,对于优秀学生作品学校也通过公众号进行了展示。
为证实已通过线上的方式完成了2020年春季学期的教学活动安排,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耀华京港学校提交了周报邮件、课表、与家长沟通的邮件及家校沟通平台ClassDojo的截图,上述证据显示,疫情期间耀华京港学校向杨某提供的课程包括英语、语文、数学、音乐、体育、视觉艺术(美术)、信息技术、中国研习、图书馆、小提琴、品格发展,以及三周免费夏令营和每周六自选拓展课程。其中,夏令营及自选拓展课程为学生自愿参与。此外,耀华京港学校提交了其分别于2020年3月22日、5月8日、5月27日、6月3日发出的致学生家长公开信,以及春季学期新课程教学计划与补课内容,欲证实耀华京港学校缩短了清明假期、儿童节进行补课,并自5月11日起每日增加一课时,自5月16日起为学生提供额外的周六补课。杨某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均不认可,但称清明假期的实际放假时间为4月1日至5日,网课学习时间与之前并无区别,都是15:40结束课程,耀华京港学校确实提供了周六和夏令营的课程,但是自愿参与,也并不是对2020年春季教学的补课。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杨某与耀华京港学校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教育培训服务合同关系,该教育培训服务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2020年春季学期,因受到新冠肺炎疫情这一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耀华京港学校没有为杨某所在年级开设线下课程,而是以线上课程的方式开展教学工作。尽管线上教学模式系疫情期间开展教学工作的最优选择,但线上教学的效果与线下教学相比有所下降,且确有部分课程无法通过线上教学的方式进行实现。对于因受疫情影响导致教育培训服务合同的目的不能完全实现的损失,应当由杨某与耀华京港学校基于公平原则共同承担,杨某已经向耀华京港学校预交了2020年春季学期的学费114220元,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教育培训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收费标准、耀华京港学校以线上方式开展教学工作的实际情况、线上教学效果及影响因素等酌情确定耀华京港学校退还杨某2020年春季学期学费22500元尚属合理,耀华京港学校的上诉请求缺乏充分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耀华京港学校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63元,由北京市大兴区耀华京港学校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李蔚林
法官助理朱鑫壤
书记员弓梓瑄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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