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绿地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与袁某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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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1)鲁0911民初2226号

原告:山东绿地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天平街道办事处永安社区。
法定代表人:刘长青,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祯,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袁某水,男,196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平县,现住泰安市岱岳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齐松涛
法官助理高群
书记员李董青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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