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岱岳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边某斌、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案例669字数 399阅读模式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鲁0911民初1974号

原告:泰安岱岳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财兴街90号。
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泰安岱岳大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边某斌,男,198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告:张某,女,198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告:边某奎,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告:刘某凤,女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告:边某彬,男,197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
被告:杨某美,女,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

本案按原告泰安岱岳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娅娟
法官助理刘乘廷
法官助理孟琪
书记员姜丽

2021-04-01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