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某甲、徐某乙与被执行人谷某某租赁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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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雍县人民法院

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由:执行

(2021)黔0525执214号

申请执行人:徐某甲,男,1988年10月12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纳雍县董地乡。
申请执行人:徐某乙,男,1987年12月29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纳雍县董地乡。
被执行人:谷某某,男,197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终结本院(2020)黔0525民初25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章华
审判员邓菲
审判员何祥猛
书记员刘丁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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