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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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由:执行

(2021)皖0802执137号之一

被执行人:王某,男,1997年9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执行过程中,一、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提示信用惩戒风险,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及工商登记信息,除微量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三、经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已决定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本案已执行标的额为0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程方长
审判员江余
审判员王涛
法官助理邓彦
书记员王敏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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