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某与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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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陕0825民初597号

原告魏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毛俐霞,系陕西金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马某某,男。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1日,被告马某某向原告魏某某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支,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追要。
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一份,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应按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还款义务。本案中,虽被告马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本案借款事实存在,证据确实、充分,是双方当事人意思的真实表示,且有借据在卷佐证。故原告魏某某主张被告马某某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马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魏某某借款人民币20000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马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军
审判员蔡济宇
人民陪审员程晓润
书记员张艳玲

202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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