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熙医疗美容门诊(南通)有限公司、梁良与陈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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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合同纠纷

(2021)苏06民终8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摩熙医疗美容门诊(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海港引河管理用房5号。
法定代表人:陆德昌,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良,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现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艳红,女,1978年1月7日出生,住江苏省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连冲,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荧荧,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0月2日,摩熙公司向陈艳红出具一份收费单,项目明细为充值5万元享受8.8万元,中下面部提升72000元,送1个部位溶脂,余款16000元。同时注明,三年后回访若需要维补,可在客人在院交费医院收费的项目中,免费补一次。同日,摩熙公司还向陈艳红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顾客陈艳红充值五万预付款(享受八万八的优惠),落款处加盖摩熙公司收款专用章。上述5万元已通过POS机刷卡支付。
2019年12月24日,梁良代表摩熙公司与陈艳红经崇川区文峰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达成如下协议:1.由南通摩熙公司退还陈艳红充值款计人民币5万元;2.双方相互谅解;3.此事一次性调解结束,今后双方不得再为此事发生任何纠纷;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起生效。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该公司退还给陈艳红的充值款5万元于2020年1月1日前转到陈艳红的账户,若公司到时未能及时退还到账,由梁良组织股东解决退还。
另查明,摩熙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陆德昌,股东为李国欣、陆德昌、陆明均、梁良和陈卫军,经营范围包括美容服务。

一审法院认为,陈艳红与摩熙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己方的义务。陈艳红已经按约支付了5万元预付款,摩熙公司理应提供相应的美容服务。根据梁良与陈艳红达成的调解协议,约定由摩熙公司于2020年1月1日前退还陈艳红预付款5万元,若公司未能及时退还,由梁良组织股东解决。上述调解协议实质是双方就解除服务合同达成一致意思表示。梁良作为摩熙公司的股东,其有权代表摩熙公司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现摩熙公司未能按约给付,故陈艳红要求摩熙公司退还其预付款5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另外,陈艳红还主张梁良对案涉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从调解协议的文意理解,在摩熙公司不能退还的情况下,应由公司全部股东退还。梁良作为摩熙公司股东之一,由其对案涉债务承担共同责任,并无不妥。故对陈艳红要求梁良共同退还5万元预付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摩熙公司、梁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陈艳红预付款5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570元,由摩熙公司、梁良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

审判长顾晓威
审判员王建勋
审判员谭松平
书记员翟羽佳

202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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