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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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余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21)赣0723民初426号

原告:刘某,男,1966年2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禄坤,大余县弘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平,大余县弘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高某,男,1977年8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8(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判员吴余春
书记员廖宝莲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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