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某与纪某、刘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案例774字数 303阅读模式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2020)宁0502民初4706号

原告:中某。
经营者:韩兴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勾某,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纪某,住宁夏中卫市。
被告:刘某,住宁夏中卫市。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某撤回对被告纪某、刘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54元,已减半收取427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中某负担。

审判长何三霞
人民陪审员王海萍
人民陪审员郭秀玲
二○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陈娜

2021-04-01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