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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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辽0603民初139号

原告:韩某某,男,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被告:刘某,女,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委托代理人:韩松,男,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系被告丈夫)。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271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审判员张莹
书记员刘赫丹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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