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谢某奎与被执行人谢某鑫其他案由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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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由:执行

(2021)黑0402执28号

申请执行人谢某奎,男,汉族,1943年1月21日出生。
被执行人谢某鑫,男,汉族,1965年1月30日出生。

执行过程中,现申请执行人谢某奎与被执行人谢某鑫决定自行协商解决此案,申请执行人谢某奎特向法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17)黑0402民初530号民事调解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明志
审判员王继东
审判员曹伟凡
书记员曾强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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