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案例509字数 652阅读模式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聚众斗殴罪

(2021)皖1102刑初50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男,汉族,2001年2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明光市,大专文化,滁州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住安徽省明光市。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30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8日被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王怀利,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伙同他人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何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考虑其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方成军
人民陪审员赵芹
人民陪审员于业梅
书记员陈立群

2021-03-23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