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德县鸿远手机大卖场与岳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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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21)宁0423民初295号

原告:隆德县鸿远手机大卖场。
经营者:陈林,系该大卖场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男,1981年9月8日出生,文化,身份证号:×××,住宁夏固原市隆德县沙塘镇街道村二组34号,现住宁夏渝河商贸城。系陈林儿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岳某,住宁夏固原市隆德县。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岳某已将所欠手机款付清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隆德县鸿远手机大卖场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隆德县鸿远手机大卖场负担。

审判员范蕾
书记员柳杰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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