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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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交通肇事罪

(2021)川1602刑初121号

公诉机关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3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取保候审,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月21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起诉意见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司法鉴定意见书、领取车辆通知书、返还物品凭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勘查照片、现场遗留物品清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被害人户籍信息、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尸体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证人肖某、张某2、张某3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拨打110,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额外补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对公诉机关当庭变更量刑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君
书记员伍梦洁

202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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