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庆、董国勇等与张某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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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2021)鲁0911民初2132号

原告:董某庆,男,汉族,1973年11月24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
原告:董国勇,男,汉族,1979年5月23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芳,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俊,女,汉族,1951年12月25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
第三人:张某强,男,汉族,1973年1月27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
第三人:董某玲,女,汉族,1975年10月20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代庆、董国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两原告承担。

审判员齐松涛
法官助理高群
书记员李董青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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