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玲、郭某等与梅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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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鲁0911民初2228号

原告:董某玲,女,196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原告:郭某,女,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原告:郭某,男,199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原告:李某兰,女,193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燕,山东儒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某,男,199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住所地:泰安市东岳大街90号。
负责人:吴中云,任总经理。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齐松涛
法官助理徐伟荻
书记员李董青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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