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某、武某某确认合同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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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民事

(2021)皖1302民初4039号

起诉人:武某。
起诉人:武某某。
起诉人:武某某。
起诉人:武某某。
共同诉讼代理人:牛某某。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武某、武某某、武某某、武某某申请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处理为无效行为,该离婚协议是离婚双方对婚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等事项的真实意思表示,起诉人起诉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武某、武某某、武某某、武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付贵
审判员史经一
人民陪审员武刚
书记员王希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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