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杨某、王某某诉前财产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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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事其他裁定书

案由:民事

(2021)内0627财保45号

申请人张某某,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69********,男,196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神木县。
被申请人杨某,公民身份号码1527281***********,女,1985年7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申请人王某某,公民身份号码1527281***********,男,198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杨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的账户内700000元予以冻结;
二、对被申请人王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的账户内10000元予以冻结;
三、对被申请人王某某所有的位于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万豪国际(房地产权证号为:***)房屋予以查封;
四、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在冻结期间不得支付;
五、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上述被查封房屋由被申请人负责管理和使用,但不得转移、变卖、毁损,不得设定权利负担等行为。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张某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朱建军
书记员高莉霞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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