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某1、赵某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案例958字数 624阅读模式

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抚养费纠纷

(2021)豫0326执13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翟某1,男,2010年1月13日生,汉族,住鲁山县。
法定代理人翟某2,男,1979年3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翟某1之父。
被执行人赵某,女,1979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汝阳县。

综上所述,本案共执行到位案款750.42元,剩余未执行到位案款,因本案被执行人赵某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翟某1的法定代理人翟某2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翟某2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赵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杨毅杰
审判员丁乐利
审判员程晓光
书记员葛林需

2021-04-08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