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冯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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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陕0528执461号

申请执行人冯X。
被执行人张XX。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并调查被执行人张XX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足额财产。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XX名下银行存款14000元,扣缴执行费886元后下剩13114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冯X在审理过程中曾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张高锋名下的银行账户并其名下车辆进行了查封,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经与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528执46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胡辉
审判员牛文良
审判员王喜兰
书记员豆海刚

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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