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1、王巧云共有物分割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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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共有物分割纠纷

(2021)豫0185执5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韩某1,女,200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法定代理人:韩某2(系申请执行人父亲),男,198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执行人:王巧云,女,196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豫0185执5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吕少阳
审判员赵予
审判员王晓彦
书记员乔跃龙

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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