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尖草坪支行与刘某、山西鼎晨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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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2021)晋0108民初704号

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尖草坪支行。
负责人:谷某,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住太原市。
被告:刘某,1978年6月15日日出生,个体经营户,住太原市。
被告:山西鼎晨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

本院认为,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尖草坪支行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尖草坪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3元,由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尖草坪支行负担。

审判员  李宏伟
书记员  郭亚慧
 

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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