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余某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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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二审判决书

案由:

(2021)湘01行终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男,汉族,1966年4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醴陵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某,男,汉族,1974年3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醴陵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男,汉族,1970年7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醴陵市。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雪霞,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自然资源厅,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西路**。
法定代表人周海兵,厅长。
委托代理人谭胜涛,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查明:2013年1月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以(2013)政国土资第6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批准醴陵市人民政府征收醴陵市东富镇龙源冲村、新莲村21.3473公顷土地用于醴陵市东富工业园仓储建设项目。2013年5月2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以(2013)政国土资第989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批准醴陵市人民政府征收醴陵市东富镇龙源冲村、新莲村、楚东桥村56.8116公顷土地用于旗滨集团株洲生产线整体搬迁改造升级建设项目。2014年1月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以(2014)政国土资第5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批准醴陵市人民政府征收醴陵市东富镇龙源冲村、新莲村、楚东桥村、花木村6.6177公顷土地用于湖南醴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3第一批次建设项目。上述征地项目的《征收土地公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均已由有关部门发布和张贴,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按湘政发[2012]46号、醴政发[2013]7号、株政发[2011]2号文件执行。丁某、余某、黄某的房屋和土地在上述项目征收范围内。2020年6月23日,丁某、余某、黄某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递交书面的查处申请,要求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对该土地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收到《行政查处申请书》后于2020年6月29日通过湖南12336自然资源违法举报线索管理信息系统将《行政查处申请书》转送到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并短信告知丁某、余某、黄某。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6月30日将《行政查处申请书》转送至醴陵市自然资源局处理。2020年7月23日,醴陵市自然资源局作出书面调查结论,并向丁某邮寄送达。2020年10月9日,丁某、余某、黄某以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该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但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规定,省级、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湖南省土地监察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土地违法案件由土地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第十六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土地违法案件:(一)发生在自治州、设区的市一级未办理法定用地手续而允许占用土地,或者超越批准权限、违反法定审批程序非法占用土地的;(二)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交办的;(三)在本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省级管辖范围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6]50号)规定,湖南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是指:一、国土资源部和省人民政府要求省国土资源厅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二、跨市级行政区域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三、省国土资源厅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其他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本案中,丁某、余某、黄某请求湖南省自然资源厅依法对丁某、余某、黄某房屋和土地被行政机关征收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作出查处答复并将查处结果予以书面告知,丁某、余某、黄某所称的该征地违法行为并非上述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由省级自然资源部门管辖的案件。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收到丁某、余某、黄某的《行政查处申请书》后,将不属于其管辖的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并告知丁某、余某、黄某,并无不当。综上,丁某、余某、黄某请求确认湖南省自然资源厅不履行查处职责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履行法定查处职责的理由不成立,对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丁某、余某、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中,丁某、余某、黄某等人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提起《行政查处申请书》,请求对征收单位少批多征、违反法定程序征收集体土地的行为进行查处。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认为上述申请所述的土地违法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将该案转交土地所在的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处理。经株洲市自然资源局转交,该土地所在的醴陵市自然资源局进行了书面回复,并送达了申请人的代表人丁某。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已将转交下级国土资源部门处理的事宜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的代表人丁某。经审查,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对上诉人查处申请的处理行为并不违反《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湖南省土地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省级管辖范围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6]50号)的规定,不存在未依法履行查处职责的行为。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丁某、余某、黄某提出的各项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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