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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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辽1005刑初43号

公诉机关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庞某某,男,汉族,无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现住辽阳市弓长岭区,系农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1月16日被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因本案于2021年4月14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案件来源、归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涉案机动车辆照片、提取血样登记表、提取血液样本照片、提取血液样本封装照片、接受酒精呼气测试现场照片、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单、酒精检测仪显示照片、提取血液样本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血液中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汽车事故鉴定所有限公司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音频光盘1张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依法应予惩处。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庞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庞某某在检察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依法从轻处罚;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庞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学峰
代理书记员蒋琳琳

202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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