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帮助信息网络犯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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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21)豫0105刑初37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某,男,1999年1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睢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河南省睢县。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于2021年1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

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一致,被告人余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并且余某签字具结,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资金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成立,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人余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余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余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28日起至2021年7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申博
书记员程义琴

202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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