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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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诈骗罪

(2021)辽0403刑初18号

公诉机关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男,1993年3月1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铁岭县。因本案于2020年6月17日被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刑事拘留,7月1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12月31日经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乔月海,系辽宁泽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肖某通过其女朋友李某1认识被害人杨某1,谎称其从事二手车买卖业务,以帮杨某1买便宜二手车为名,于2020年2月8日虚构为杨某1联系到一台价格为19,000元的二手捷达车,并让杨某1通过微信转账19,000元,得款后被其偿还债务与挥霍。
被告人肖某通过其女朋友李某1认识被害人汪某,谎称其可以帮助汪某办理驾驶证不降档,于2020年2月15日在抚顺市东洲区骗取汪某现金10,000元,赃款被肖某挥霍;后于2020年2月25日,再次谎称之前办理驾驶证不降档事项钱不够,又骗取汪某现金5000元,该款被其挥霍。
被告人肖某于2020年6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案件来源、被告人肖某微信支取明细等书证;被害人杨某1、汪某的陈述;证人杨某2、李某1、安某、刘某、夏某、赵某、李某2的证言及提取笔录和照片;被告人肖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4,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肖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能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辩护人与以上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20日起至2022年6月3日止。先行羁押16日已折抵刑期16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一经追缴,即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跃东
人民陪审员赵洁
人民陪审员张秀
书记员刘铭坤

2021-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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