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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杞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豫0221刑初57号

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4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杞县。2018年10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杞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31日被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物品,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已经年满75周岁,对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峰
审判员周景喜
人民陪审员李丽
书记员李好情

20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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