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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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过失致人死亡罪

(2021)皖1181刑初75号

公诉机关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1970年4月18日生,安徽省来安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来安县,驾驶员,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周明明,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来安县众鑫诚建筑劳务公司承包建设天长市汊涧镇农村公路扩面延伸标段工程,该公司驾驶员被告人刘某负责运送铺设路面的水泥。2019年11月10日15时许,刘某驾驶装载水泥的苏A×××**轻型自卸货车,行驶至位于天长市汊涧镇于洼社区潘营村连塘队的施工路段卸载水泥,在由南向北倒车行进过程中,疏于观察,与过路行人张英发生碰撞,造成张英被碾压当场死亡。经鉴定,死者张某车辆碾压致颅脑及躯体毁损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报警,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事故现场照片,《工程施工合同》、《民工协议书》等书证、证人徐某1、徐某2、李某的证言,车辆行驶证、驾驶证,死亡医学证明,司法鉴定书,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及前科证明,赔偿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因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且属情节较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系过失犯罪,无再犯罪的危险,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及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均予以支持。

据此,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芬
人民陪审员周智慧
人民陪审员庞文义
书记员赵鑫

202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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