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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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过失致人死亡罪

(2021)冀0929刑初161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住献县。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8月2日被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甄一琛,河北图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被告人孙某某系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死者张丽圆的家属损失共计750000元,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确认的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吕某、刘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监控视频、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调解协议、谅解书、无前科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在院内倒车过程中,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予处罚。献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机动车辆,疏于观察致使事故发生,其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其签字具结悔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赔偿被告人家属损失750000元,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量刑时已考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了打击犯罪,确保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许西广
书记员史净依

202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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