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1、陈某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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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2021)川0106民特50号

申请人:陈某1,女,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申请人:陈某2,男,193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经审理查明,陈某2与李某某(于1999年3月去世)系夫妻关系,双方生育一女陈某1(本案申请人)、一子陈某3(于1999年7月去世)。陈某2(男,身份证号码为××××)因病长期在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近期医院给出诊断意见为阿尔茨海默病、脑梗死、血管性痴呆、复发性抑郁障碍等,陈某2目前生活不能自理,需人全程照料。2021年1月27日经成都精卫司法鉴定所民事鉴定意见书(成精司鉴所[2021]病鉴字第010号)鉴定:陈某2患阿尔茨海默病,目前处于痴呆状态,无民事行为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陈某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陈某1为陈某2的监护人。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陈某1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于虹
书记员贺韵竹

2021-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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