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老边区某某管理分中心与王某某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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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供用水合同纠纷

(2021)辽0811民初521号

原告:营口市老边区某某管理分中心,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边城镇西台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分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某,女,1981年7月2日出生,汉族,营口市人,营口市老边区某某管理分中心清欠科科长,现住营口市站**。
被告:王某某,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吉林省磐石市人,农民,现住营口市老边区。

本院认为,原告营口市老边区某某管理分中心系农业用水的提供者,被告王某某系农业用水的使用者,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供用水合同关系,被告王某某的种植面积明确,原告的收费标准有政府定价,故原告营口市老边区某某管理分中心依据事实合同要求被告交纳2018年、2019年尚欠的水田水费2654.24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营口市老边区某某管理分中心要求被告王某某支付2018年、2019年水田水费滞纳金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双方对滞纳金的支付未作出明确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王某某提出原告单位一直拖着不给水,导致老百姓没办法种地,老百姓赔钱的抗辩理由,因原告营口市老边区某某管理分中心对此予以否认,被告王某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于该项抗辩理由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给付原告营口市老边区某某管理分中心2018年、2019年尚欠水费2654.24元;
二、驳回原告营口市老边区某某管理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邱珊珊
人民陪审员孙殿厚
人民陪审员霍家维
法官助理赵琳琳
书记员孙贺

202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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