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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淅川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刑事

(2021)豫1326刑初16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男,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邓州市,现住淅川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8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李成彬,河南赏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任某与被害人叶某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叶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叶某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任某在尚未受到讯问、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宽处罚。被告人任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了维护公民个人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杨建民
书记员(兼)熊昭吉

202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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