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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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刑事

(2021)赣0983刑初62号

公诉机关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汉族,小学文化,江西省高安市人,家住高安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高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1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法庭质证认证、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的有关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非法侵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罗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因村里在疫情期间封路与他人发生纠纷,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经社会调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为保护他人人身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雷春荣
人民陪审员黄绿英
人民陪审员谢云娥
书记员刘伍君

202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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