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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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刑事

(2021)鄂0112刑初226号

公诉机关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敖某,男,汉族,1990年6月15日出生。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敖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敖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敖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9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止。罚金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敖某退赔被害人胡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七千一百零二元、退赔被害人郭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五百三十八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志丹
书记员程柯

202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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