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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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辽0104刑初79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户籍地沈阳市沈北新区,现住沈阳市沈河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5日被抓获,次日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现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5日23时,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辽G×××**小型汽车途经南北快速干道行驶至沈阳大东区时,被公安交警查获。经检验,赵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49.5mg/100ml。
公诉机关鉴于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的刑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涉案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被告人血液样本现场图片;被告人赵某某供述;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赵某某血液酒精含量200mg/100ml以上,且于城市快速路驾驶机动车,应予从重处罚,现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缴纳罚金,相应予以从轻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
(刑期从收监羁押之日起计算,本院另行裁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陈壮威
人民陪审员马绍萍
人民陪审员马晓红
书记员辛佳玉

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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