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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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刑事

(2021)辽0104刑初259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解某,男,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沈阳中泽浦泰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现住沈阳市于洪区。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4日被监视居住。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解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解某通过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解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解某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沈阳市于洪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莉
书记员梁美淇

202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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