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杨某某1,杨某某2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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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赡养费纠纷

(2021)渝0153民初1272号

原告:李某某,女,193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和平,重庆市荣昌区荣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红霞,重庆市荣昌区荣隆法律服务所实习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某1,女,195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被告:杨某某2,女,195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被告:杨某某3,男,196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被告:杨某某4,女,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被告:杨某某5,男,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被告:杨某某6,男,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某某与其丈夫共同生育了杨某某1、杨某某2、杨某某3、杨某某4、杨某某5、杨某某6六个子女,现均已成年且有劳动能力。原告系农村居民,已年满83周岁,目前生活尚能自理,其丈夫已去世,现随被告杨某某6共同居住生活。原告每月能领取老年人生活补助金138元。2021年3月15日,原告以赡养费纠纷为由,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杨某某1称其在家务农,每月收入100元左右;被告杨某某3称其无工作,也无收入;被告杨某某4称其经营餐饮生意,每月收入2000元;被告杨某某6称其从事采购行业,每月收入2000元。原告认可被告杨某某1、杨某某3、杨某某4、杨某某6的工作、收入情况,并称自己每月需生活费1000至1800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户口证明、《关于李某某近亲属关系的说明》、受援人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六被告均系原告的亲生子女,原告现已年老,丧失了劳动能力,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要求六被告给付包括生活费、医疗费等赡养费用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六被告从2021年4月1日起每人每月各支付原告赡养费400元的诉讼请求,被告杨某某1、杨某某3、杨某某4、杨某某6表示同意,此系原告与被告杨某某1、杨某某3、杨某某4、杨某某6在审理过程中达成的一致意见,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杨某某2、杨某某5应承担的赡养费金额,本院根据原告的年龄、自理能力状况、子女人数以及原、被告的实际收入、生活状况,并参照本地居民消费性支出标准,酌情支持为被告杨某某2、杨某某5从2021年4月1日起每人每月各支付原告赡养费200元。因此,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支持为被告杨某某1、杨某某3、杨某某4、杨某某6从2021年4月1日起每人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400元,被告杨某某2、杨某某5从2021年4月1日起每人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200元。
对于原告主张其从2021年4月1日起产生的医疗费凭票据由六被告各承担六分之一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某1、杨某某3、杨某某4、杨某某6从2021年4月1日起每人每月支付原告李某某赡养费400元,被告杨某某2、杨某某5从2021年4月1日起每人每月支付原告李某某赡养费200元。
二、原告李某某从2021年4月1日起产生的医疗费凭票据由被告杨某某1、杨某某2、杨某某3、杨某某4、杨某某5、杨某某6各承担六分之一。
三、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杨某某1、杨某某2、杨某某3、杨某某4、杨某某5、杨某某6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340元,由被告杨某某1、杨某某2、杨某某3、杨某某4、杨某某5、杨某某6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龙 静

人民陪审员     胡汉英
人民陪审员     龙秀群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陈若诗
书   记   员     薛 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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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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