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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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

(2020)吉0282民特69号

申请人:王某1,男,住桦甸市。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王某2,男,户籍地桦甸市,系申请人王某1的弟弟。1996年4月16日晚18时左右,王某2从桦甸市莲花桥附近开车去吉林,至今未归,下落不明。申请人王某1申请宣告王某2死亡后,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王某2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王某2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被申请人王某2于1996年4月下落不明至今已二十五年余,本院在报刊发出寻人公告,仍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王某1作为被申请人王某2的哥哥,系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王某2死亡,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王某2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文亮
书记员    杨绍慈
 

202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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