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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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辽0106刑初619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系沈阳格林豪森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现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赵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沈阳市和平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被告人赵某某可适用社区矫正,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赵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到沈阳市和平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罚金款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马腾飞
书记员郭超

202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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