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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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巴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陕0728刑初49号

公诉机关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3年1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镇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7月13日因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被XXGAN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1200元的行政处罚。2015年7月20日因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被XXGAN给予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6月7日因酒后围堵道路、借酒闹事,被ZBXGAJ行政拘留八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15日被ZBXGAJ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道路安全管理法规,在公共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被告人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但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对其应从重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条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周晓慧
法官助理杨家勇
书记员王娟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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