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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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辽0293刑初54号

公诉机关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彰武县,现住辽宁省大连市。因本案于2020年7月21日、2021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预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蒋春艳
书记员陈迎雪

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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