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与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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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湘3130民初1505号

原告:余某,男,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告:彭某某,女,土家族,住湖南省龙山县。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4日,原告余某通过北京人人信科技有限公司的“今借到”平台,分六次每次5000元,给被告彭某某提供借款30000元,并签订了六份《借款协议》,双方主要约定:借款期限为2018年6月8日至2018年6月12日,年化利率24%,并约定从逾期未还次日起计算罚息,罚息以截止当日未偿还借款本金利息之和为基数,每日按照年化利率24%计算罚息。当日,被告彭某某收到借款后,根据原告的要求通过微信提前给原告支付了5000元利息。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提供了原、被告“今借到”平台签订的借款协议,被告也承认收到原告的借款,双方之间已形成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的借款本金虽然为30000元,但是被告收到30000元后,以利息的形式给被告返还了5000元,属于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5000元。因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时间是2018年6月4日,原告主张的利息、逾期罚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主张借款的利息、逾期罚息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但从2020年8月20日之后,主张借款的利息、逾期罚息总计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故原告主张的利息、逾期罚息总利率超过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主张逾期罚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经计算2018年6月4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为13265.75元(25000元×24%÷365天×807天);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2020年8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经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8月26日期间的利息为3913.29元(25000元×3.85%×4÷365天×371天),利息合计为17179.0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余某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17179.04元,从2021年8月27日起利息按照2020年8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15.4%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236元,被告彭某某负担8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彭保平
人民陪审员杨玉梅
人民陪审员田艳秋
法官助理陈勇
书记员尚雯鹃

2021-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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