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某某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案例601字数 259阅读模式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由:执行

(2021)皖0802执6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庆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庆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撤销安庆市迎江区湖心南路××号百惠商城×幢×层15轴以北的房屋(所有证权证号:宜房字第××号)的不动产抵押登记(他项权:宜字第××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程方长
法官助理邓彦
书记员王敏

2021-03-31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